公司各部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针对其中重点事项作以下通知: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人群为扣除三险一金后年实发收入超过6万者(即月度平均实发收入超过5000元/月)。符合享受相应附加专项扣除条件的人员均需申报,按国家相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填报信息。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
1.符合享受相应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人员,由员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据实填报相应表格并提报有关资料(见附件),各单位综合办将员工所填信息汇总后将电子版于1月10日下午下班前报人力资源部,所填表格打印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1月18日前报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协同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初步审核。
2. 符合享受相应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人员,于2019年1月9日前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进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需本人(有面部识别)完成填报工作,必须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并注意与本人社保关系所在单位保持一致。
所填表格信息必须与手机APP填写信息一致,本人对所有填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失信法律后果。
附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
附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
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一览表(公布版)
专项附加扣除名称 | 扣除标准 | 适用范围和条件 |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 享受环节 |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 补充说明 | |
每年 | 每月 | ||||||
子女教育 | 每个子女1000元 | 学前教育:年满3岁前至小学入学前 | 对每个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1000元,或者双方分别扣除500元,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境外学习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入学前是指入学的前一个月 | |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 含入学当月、寒暑假以及因病和非主观因素保留学籍的休学 | ||||||
继续教育
| 400元 | 学历教育 | 接受教育的本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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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元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接受教育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 取得证书月份一次性预扣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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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 1000元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 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支出的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继续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资料 |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以银行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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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 1500元 |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选择一方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
1100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
8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 ||||||
赡养老人 | 2000元 | 独生子女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具体分摊金额 | 非独生子女 | 均摊的,无需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 |||||
大病医疗 | 80000元限额内据实 |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 年度汇算清缴 |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 |
附则: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